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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流程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86)(上)
2006-05-18 16:46:41
(已经被浏览3421次)
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86
 
国家标准局1986-08-22发布,1987-05-01实施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防止爆破事故,特制订本规程。除军事爆破工程外,一切进行爆破工作的人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遵守本规程。
1 管理制度与职责范围
 1.1 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1.2 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爆破作业的主管部(或相当于此一级的总公司)鉴定批准。
 1.3 进行爆破工作的企业,必须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主任。
 1.4 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a. 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
  b. 爆破器材库主任和爆破段(班)长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1.5 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5.1 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1.5.2 工作认真负责;
 1.5.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5.4 体检合格;
 1.5.5 按爆破员培训大纲(附录A)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1.6 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在高温、有沼气或粉尘等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进行。
  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训练。
 1.7 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1.7.1 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1.7.2 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
 1.7.3 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1.7.4 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1.7.5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1.7.6 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8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1.8.1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1.8.2 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1.8.3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1.8.4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9 爆破器材库主任的职责:
 1.9.1 负责制定仓库管理细则;
 1.9.2 督促检查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的工作;
 1.9.3 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
 1.9.4 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1.9.5 督促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0 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1.11 爆破器材试验员负责进行爆破器材的检验工作。
 1.12 爆破段(班)长的职责:
 1.12.1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1.12.2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1.12.3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1.12.4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1.13 爆破员的职责:
 1.13.1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1.13.2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1.13.3 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1.13.4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1.13.5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2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 露天、地下、水下和其他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硐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属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
  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2.1.2 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并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大爆破应有现场指挥。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权限,由各主管工业部(或相当于此级的总公司)规定。大爆破作业除报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2.1.3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 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c. 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d. 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e. 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f.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g. 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h.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i. 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j. 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1.4 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2.1.5 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2.1.6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 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 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d. 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 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f. 禁止烟火;
  g. 禁止用明火照明;
  h. 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2.1.7 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b. 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 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 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 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2.1.8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2.1.9 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
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2.1.10 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标准。
  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气体含量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
  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
表1 地下爆破作业点有毒气体允许浓度 
名     称
符 号
最大允许浓度
 
 
按体积%
按重量mg/m3
一氧化碳
CO
0.00240
30
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
NO2
0.00025
5
二氧化硫
SO2
0.00050
15
硫化氢
H2S
0.00066
10
NH3
0.00400
30

2.1.11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2.2 爆破警戒与信号
 2.2.1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2.2.2 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煤矿在爆破空气冲击波危险范围外的回风巷道设置岗哨,必须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岗哨应配带自救器。
 2.2.3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3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2.3.1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3.2 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2.3.3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2.3.4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2.4 盲炮处理
 2.4.1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 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c.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 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 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 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2.4.2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2.4.3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 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 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 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 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2.4.4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 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 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2.4.5 处理硐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b. 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2.4.6 处理水下裸露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在盲炮附近另行投放裸露药包,使之殉爆;
  b. 小心地将药包提出水面,用爆炸法销毁。
 2.4.7 处理水下炮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造成盲炮的因素消除后,可重新起爆;
  b. 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填塞者,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起爆;
  c. 在盲炮附近投放裸露药包爆破。
 2.4.8 破冰爆破发生盲炮,可在盲炮包处投放新起爆药包诱爆。
 2.4.9 处理地震勘探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从炮孔中小心地取出药包,用爆炸法销毁;
  b. 不可能从炮孔或炮井中取出药包者,可装填新起爆药包进行诱爆。
 2.4.10 处理金属、金属结构物和热凝物爆破的盲炮,应吹出部分填塞物,重新装起爆药包诱爆。处理热凝物爆破的盲炮,必须使孔壁温度冷却到40℃以下,才准重新装药爆破。
 2.5 机械化装药
 2.5.1 粒状炸药露天装药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车厢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厢体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b. 输药管必须使用专用半导体管。钢丝与厢体的联接应牢固;
  c. 装药车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万Ω;
  d. 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必须有足够的间隙;
  e. 发动机废气排出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和轮胎应保持适当距离。装药车上应配备适量的灭火器。
 2.5.2 井下装药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装药器的壳体应用耐腐蚀的导电材料制作;
  b. 输药管必须采用专用半导体管;
  c. 装药器应接地良好,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万Ω。
 2.5.3 采用上述装药车(器)装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输药风压不得超过额定风压上限值;
  b. 不准用不良导体垫在装药车(器)下面;
  c. 返粉药再使用时必须过筛,严禁石块和其他杂物混入药粉室;
  d. 电力起爆和导爆管起爆的起爆药包,必须在装药结束后,方准装入炮孔。
3 起爆器材加工和起爆方法
 3.1 起爆器材加工
 3.1.1 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爆破器材库区的专用房间加工,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
  城市拆除爆破和其他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爆破工程,允许在作业面附近的单独房间、帐棚等安全场所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
 3.1.2 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铺有软垫和凸缘的工作台上操作。工作台上应安装带有金属框架厚度不小于0.8mm的有机玻璃防护板,以保护操作者的脸部和胸部。多工作台同时加工时,相邻工作台的端部应安装厚度不小于100mm、高度不小于0.7m、宽度与工作台宽度相同的硬质木板。两相邻工作台的间距不小于1.5m。
  每个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且应放在带盖的木盒里。操作者的手中只准拿一发雷管。
 3.1.3 应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或导爆管。每盘导火索或每卷导爆管的两端应先切掉5cm。
  切取导火索或导爆管时,每根导火索的一头应切成垂直面。每根导爆管的两端都切成垂直面,一端封口。
  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管时,工作台上禁止堆放雷管。切割前应认真检查导火索和导爆管的质量,凡有过粗、过细、破皮和其他缺陷的部分,均应切除。
 3.1.4 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3.1.5 应将导火索和导爆管有垂直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施转摩擦。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管应采用胶布捆扎紧口或附加金属箍圈后紧口。
 3.1.6 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必须系上标记。
 3.1.7 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3.1.8 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
  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或竹质锥子,在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不得露出药卷。
  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或电雷管的脚线将雷管固紧。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药柱的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药柱外面。
 3.1.9 开凿井筒用的起爆药包,应在地面离井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加工。延深井筒时,经单位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方允许在井筒内的某一水平层的专用硐室内加工起爆药包。
  硐室爆破用的起爆药包,应在距工作面50m以外的特定地点加工。
  3.2 起爆方法
  3.2.1 电雷管使用前,应在单独房间里(不超过六个月的野外流动爆破作业允许在室外安全地点)用专用爆破仪表逐个检测每次爆破所用的电雷管的电阻值。电阻值应符合产品证书的规定。
  检测雷管的电阻应在带凸缘的工作台上进行。被检测的雷管应放在防护板后面或钢管里。每个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数不得超过100发。检查合格的雷管的两脚线必须短路联接。
  3.2.2 用于同一爆破网路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型号产品,康铜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3Ω,镍铬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8Ω。
  3.2.3 只准采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必须在装药填塞完毕和无关人员撤离现场后,才准在作业面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
  3.2.4 爆破网路主线应设中间开关,并与其他电源线路分开敷设,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不准利用铁轨、铁管、钢丝绳、水和大地作爆破线路。
  露天爆破允许使用架设在电杆瓷瓶上的裸露导线,但不准使用直流电机车的架空线。
  3.2.5 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在联入网路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3.2.6 爆破网路的连接必须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或药室)装填完毕和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3.2.7 爆破主线与起爆电源或起爆器联接之前,必须测全线路的总电阻值。总电阻值应与实际计算值符合(允许误差±5%)。若不符合,禁止联接。
  3.2.8 有煤尘(含矿尘)和气体爆炸危险的矿井采用电力起爆时,只准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其他情况下准许采用动力电、照明电和经鉴定合格的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
  电力起爆时,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为: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大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
 3.2.9 用动力电源或照明电源起爆时,起瀑开关必须安放在上锁的专用起爆箱内。
  起爆开关箱的钥匙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爆破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破工作领导人或由他指定的爆破员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3.2.10 爆破作业场地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
  3.2.11 地铁、隧道、地下硐室、地下水利工程和井下采煤等的电力起爆,当采用电缆作为专用爆破线时,距装药工作面50m以外允许电气照明。
  地下金属矿的电力起爆,属一般爆破者,装起爆药包前必须撤除工作面的一切电源;属大爆破者,装起爆体前的停电范围由设计确定。
  露天硐室大爆破,装起爆体前应撤除各个硐室的电源。
  3.2.12 各种起爆器和用于检测电雷管及爆破网路电阻的爆破专用欧姆表、爆破电桥等电气仪表,每月以及大爆破前应检查一次,电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赋能一次。
  3.2.1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a. 竖井、倾角大于30°的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
  b. 有沼气和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c. 借助于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而且较难撤至安全地点的爆破;
  d. 深孔爆破。
  3.2.14 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
  单个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的组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5根(组),露天爆破不得超过10根(组)。
  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3.2.15 同一工作面由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应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或计时导火索的燃烧情况,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3.2.16 连续点燃多根导火索时,露天爆破必须先点燃信号管,井下爆破必须先点燃计时导火索。信号管响后或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信号管和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
 3.2.17 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点火前,必须用快刀将导火索切掉5cm。严禁边点火边切导火索。
 3.2.18 只准用快刀切割导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3.2.19 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连接。搭接时,两根导爆索重叠的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
 3.2.20 导爆索网路除连接时的水手结外,禁止打结或打圈。交错敷设导爆索时,应在两根导爆索之间放一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硐室爆破时,导爆索与铵油炸药接触的地方应采取防渗油措施或采用塑料被覆导爆索。
 3.2.21 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3.2.22 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间距。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3.2.23 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应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断导爆管和秒延期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3.2.24 在有矿尘、煤尘或气体爆炸危险的矿井中爆破,禁止使用导爆管起爆。
4 地下爆破
 4.1 一般规定
 4.1.1 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表陷落和山坡滚石时,必须在通往陷落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4.1.2 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时,不准爆破。
 4.1.3 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连接线必须悬挂,不得同金属管物等导电物体接触,也不得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等。
 4.2 井巷、隧道掘进爆破
 4.2.1 用爆破法贯通巷道,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填明进度。两工作面相距15m时,地质测量人员应事先下达通知,此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双方工作面的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巷道贯通后,两侧开掘面应协调放炮时间。
 4.2.2 间距小于20m的两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相邻工作面的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4.2.3 距离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禁止爆破。在离炸药库30~100m区域内进行爆破时,禁止任何人员留在库内。
 4.2.4 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必须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的畅通。爆破后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必须用水喷洒爆堆,并进行充分通风。
 4.2.5 天井掘进采用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装药前必须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确认底部无人,方准起爆。
 4.2.6 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得有人。
 4.2.7 在井筒内运送起爆药包,必须把起爆药包放在专用木箱或提包内。不得使用底卸式吊桶。禁止同时运送起爆药包与炸药。
 4.2.8 往井筒掘进工作面的运送爆破器材时,除爆破员、司泵工和信号工外,任何人不得留在井筒内。
  工作盘和稳绳盘上除护送吊桶的爆破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装药时,禁止在两
个吊盘上进行其他作业。
 4.2.9 井筒掘进时,必须使用绝缘的柔性电线作爆破导线;电雷管脚线的长度应比炮眼深度长1m以上;电爆网路的所有接头都必须用绝缘胶布严密包覆并高出水面。
 4.2.10 起爆前必须打开所有的井盖门。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必须撤离井口。
 4.2.11 用钻井法凿竖井井筒时,破锅底和开马头门的爆破作业必须采取特殊安全措施,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用冻结法凿竖井井筒时,一般不得用爆破方法开凿表土冻结段。如果必须爆破,则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4.2.12 用反井凿井时,爆破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反井采用木垛盘支护,支护必须及时,爆破前最末一道垛盘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m;
  b. 爆破前必须将人行格和材料格盖严;放炮后,应首先通风。吹散炮烟后,方准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经检查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c. 用吊罐法施工时,爆破前必须摘下吊罐,并放置在水平巷道的安全地点;放炮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有无损坏,反井下方严禁进行其他作业;
  d. 刷井时必须有防止坠人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须回清炮孔底以下0.3m范围内的木垛盘,否则不得爆破。
 4.2.13 井筒掘进爆破使用硝化甘油类炸药时,所有炮孔的布置必须与前一批炮孔的位置互相错开。
 4.2.14 在有沼气爆炸危险的隧道内爆破时,应遵守本规程4.4的有关规定。
 4.2.15 在不良地质条件、河流、湖泊或水库下面掘进巷道或隧道时,应按照专项设计进行爆破。
 4.2.16 用压气盾构法掘进隧道时,严禁将爆破器材放在有压缩空气的区域内。
 4.2.17 在沉箱(包括下沉式沉箱和隧道式沉箱)中爆破时,必须在沉箱工作面岩石坚硬且底板至沉箱顶板的距离大于2m的条件下,才允许进行爆破作业。
 4.3 地下采场爆破
 4.3.1 地下深孔或硐室大爆破时,起爆之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出危险区。危险区范围
由设计确定。
 4.3.2 通向二次爆破(破大块)地点的每一个入口,都必须设置警戒标志。只有在确认爆破危险区无人的情况下,方准起爆。
 4.4 煤矿井下爆破
 4.4.1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经过训练、持有合格证的专职爆破员担任。在有煤(岩)及沼突出危险的煤层中,必须固定专人爆破。
 4.4.2 有沼气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进行爆破作业:
  a. 工作面有新鲜风流,风量和风速符合煤矿的特殊要求;
  b. 所使用的爆破器材和辅助爆破器材的各项指标,经煤炭工业部指定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获得合格证;
  c. 装药前和起爆前,必须检查爆破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的沼气浓度,其值应小于1%;
  d.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必须对作业面20m以内的巷道进行洒水降尘。
 4.4.3 应按危险程度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炸药:
  a. 无沼气岩巷掘进工作面可以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
  b. 低沼气矿井,有沼气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一级或一级以上的煤矿许用炸药;
  c. 高沼气矿井,有沼气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二级或二级以下的煤矿许用炸药;
  d. 有煤气与沼气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三级或三级以上的煤矿许用炸药;
  e. 严禁使用黑火药。
 4.4.4 煤矿井下爆破使用电雷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低沼气矿井允许使用普通的瞬发电雷管或毫秒电雷管;
  b. 高沼气和有煤与沼气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的瞬发电雷管或毫秒电雷管;
  c. 有沼气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使用毫秒电雷管与煤矿许用的毫秒电雷管时,其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期电雷管。
 4.4.5 在岩层中开掘井巷或延深井筒时,无沼气的工作面,可以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和延期电雷管。这些井巷必须距离有沼气的煤层(岩层)10m以外,工作面接近地质破碎带时,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具体情况,再加长这个距离。
 4.4.6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防爆式起爆器。开凿或延深直通地面的井筒时,无沼气的井底工作面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此时,电压不得超过380V,且必须有防爆式电力起爆接线盒,接线盒所用的电源、线路连接方法、开关的构造和装设的地点等都应编制
设计,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4.4.7 炸药与电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加锁的爆破器材箱内;严禁乱扔、乱放。爆破器材箱必须放在顶板稳定、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地点。每次起爆时,都必须把爆破器材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4.8 可用水炮泥或不燃性、可塑性的松散材料(如粘土或粘土和沙子的混合物等)填塞炮孔。使用水炮泥时,其后部必须用不小于0.15m的炮泥将炮孔填满堵严。无填塞或填塞长度不足的炮孔严禁爆破。
 4.4.9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爆破,并立即报告队、班长,及时进行处理:
  a. 采掘工作面的支架落后于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
  b.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沼气浓度达到或超过1%;
  c. 炮孔内发现出水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沼气涌出、煤岩松动、透老空等情况;
  d. 爆破地点附近的设备、工具和电缆等没有可靠的保护;
  e. 未设警戒。
 4.4.10 为防止炸药爆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前,彻底清除炮孔内的煤(岩)粉;
  b. 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使各药卷间彼此密接,用力要适当,不得冲撞;
  c. 不得使用水分超过0.5%的硝铵粉状炸药;
  d. 煤层内相邻炮孔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4m。
 4.4.11 炮孔的装药量和填塞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煤层或岩层爆破,炮孔深度不得小于0.65m;
  b. 在煤层内爆破,填塞长度至少应为炮孔深度的二分之一;使用截煤机掏槽时,填塞长度不得小于0.5m;
  c. 在岩层内爆破,炮孔深度在0.9m以下时,装药长度不得超过炮孔深度的二分之一;炮孔深度在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超过炮孔深度的三分之二;炮孔剩余部分都应用填塞材料填满;
  d. 在有几个自由面的工作面爆破时,最小抵抗线的长度不得小于0.5m;爆破大块时,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
 4.4.12 有沼气与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雷管实行全断面一次爆破。长壁回采工作面不准分区段同时爆破。
 4.4.13 井下爆破作业,严禁在一个炮孔中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4.4.14 连接爆破主线与脚线、检查线路、导通和起爆作业,必须由指定的爆破员单人操作。
 4.4.15 爆破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起爆,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距离,由单位主管部门规定。
 4.4.16 爆破后,爆破员和班、组长必须巡回检查爆破地点的通风、沼气、煤尘、顶板、支架、盲炮、残爆等情况,遇有险情,应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4.4.17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除遵守4.2.1的规定外,对方工作面应设置栅栏和警告标志,保持正常通风,只有两个工作面的沼气浓度都在1%以下时才准爆破。
 4.4.18 有严重冲击地压的煤层,采掘工作面的爆破撤退距离和爆破后进入工作面的时间,应根据实际考察结果确定。
 4.4.19 有煤(岩)和沼气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前所有的废炮孔应用不燃性材料充满填实,大直径钻孔的充填深度应超过炮孔装药深度,同时加强采掘工作面的支护,背好顶帮。
 4.4.20 在石门用震动爆破揭开有煤(岩)和沼气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最小距离:急倾斜煤层为2m;倾斜和缓倾斜煤层为1.5m。
 4.4.21 禁止在石门用震动爆破揭开突出危险程度较大或沼气压力大于10个大气压的煤层。
 4.4.22 用震动爆破揭开有沼气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作专门设计,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专门设计中应规定爆破参数、起爆地点反向风门的位置、避灾路线以及停电、撤退距离和警戒的范围等。爆破前应加强震动爆破地点附近的支护。
  为了减少突出强度,可采用挡栏措施。
 4.4.23 震动爆破的第一次爆破如果未崩开石门全断面的岩柱和煤层,则第二次爆破仍必须按照震动爆破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加强巷道支护,设置迎面支架,有专人观察突出预兆,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沼气浓度,方可进行作业。作业中如果发现突出预兆,工作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4.4.24 在有煤气与沼气突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巷道,采用松动爆破时,必须进行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爆破作业由专人负责指挥。专职爆破员实施,并作好记录。松动爆破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
 4.4.25 在断层、破碎带、老窿、无炭柱等复杂地质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编制防止沼气、积水涌出等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4.26 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的爆破,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4.4.27 在高沼气及其有煤与沼气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应安设沼气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4.4.28 已装药的炮孔必须当班爆破。在特殊情况下,留有未爆破的装药炮孔时,当班爆破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员交待清楚并作出明显标志。
 4.4.29 严禁裸露(含糊炮)爆破。
 4.5 高硫高温矿井爆破
 4.5.1 在具有硫尘或硫化物粉尘爆炸危险的矿井进行爆破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定期测定粉尘浓度;
  b. 禁止用明火起爆或导爆索等在孔外传爆;
  c. 禁止用炮孔深度小于0.65m的浅眼爆破、裸露药包和无填塞的炮孔爆破,炮孔填塞长度不得小于炮孔全长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30cm;
  d. 装药前,工作面应洒水。浅眼爆破时离工作面10m范围内的空间和表面都要洒水,深孔爆破时离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全部空间和表面都应洒水;
  e. 爆破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和防爆蓄电池灯,不得使用其他照明;
  f. 每次爆破后,必须经专业救护队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4.5.2 在高硫矿井使用硝铵类炸药进行爆破,必须事先测定硫化矿矿粉的铁离子浓度和含硫量。当矿石含硫量超过30%,矿粉含硫酸铁和亚硫酸铁的铁离子浓度之和(三价铁和二价铁)超过0.3%,作业面潮湿有水,使用硝铵类炸药爆破时,必须清除孔内矿粉;严禁炸药与孔壁直接接触;炸药应包装完好无损;不得用硫矿渣填塞炮孔;严格控制装药时间和炮孔数。
 4.5.3 在超过60℃的高温矿井爆破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前必须测定工作面与孔底温度;
  b. 爆前、爆后必须加强通风,并采取喷雾洒水等降温措施;
  c. 孔底温度为60~80℃时,炸药应用沥青牛皮纸包装完好,不得与孔壁接触;向孔内装药至起爆的时间不应超过1h;
  d. 孔底温度为80~140℃时,炸药必须用石棉织物或者其他绝热材料严密包装,孔内不准装雷管,可采用防热处理的黑索金导爆索起爆;装药至起爆的时间应经过模拟试验来确定;
  e. 孔底温度超过140℃时,应采用耐高温爆破器材。
 4.5.4 在同时具有高温、高硫和硫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爆破时,应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准进行爆破作业。
 4.6 钾矿井下爆破
 4.6.1 爆破作业面及其附近巷道、电器设备附近和起爆站等重要地点,必须测定空气中氢气和沼气的浓度,确认无危险时,方准进行爆破准备工作。
 4.6.2 起爆站应设在安全区的新鲜风流中。
 4.6.3 装药前,必须切断采区的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起爆前要检查爆破网路绝缘情况。
 4.6.4 爆破网路的设计应使响炮顺序逆着风流方向依次起爆。
 4.6.5 响炮15min后,瓦斯检查员应进入爆破作业面和电气设备附近检查瓦斯(氢气、沼气等)浓度,确认无瓦斯爆炸危险,并检查确认动力电网、照明电网和电气设备无破损,绝缘良好时,方可恢复送电。通风正常之后,才准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4.6.6 在有氢气和瓦斯爆炸危险的矿井爆破时,只准使用符合钾矿爆破安全要求的
爆破器材。
 4.7 石油矿和地蜡矿的井下爆破
 4.7.1 应根据矿井内空气中有毒气体、瓦斯和油蒸气等爆炸危险性气体的浓度,确定允许进行爆破作业的工作面,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的地点,严禁爆破。
 4.7.2 在批准爆破作业的地点进行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确保爆破作业面有新鲜风流,可燃气体的浓度不超过危险标准;
  b. 采用安全炸药;
  c. 采用煤矿许用型雷管,严禁明火起爆或导爆管起爆;
  d. 严禁使用裸露药包爆破,严禁用不足1m深的炮孔爆破;
  e. 只准在不含石油和地蜡的岩层中掘进井筒,且无瓦斯析出的情况下,使用导爆索起爆;
  f. 炮孔深度为1~1.5m时,填塞长度不应小于孔深的二分之一;炮孔深度超过1.5m时,填塞长度不应小于孔深的三分之一,且不短于0.75m,严禁无填塞爆破;
  g. 有数个自由面时,每个药包的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
 4.7.3 石油矿的爆破,应在装药前和起爆前测定工作面和工作面20m以内的所有巷道及起爆站的瓦斯和油蒸气浓度。
 4.7.4 应清除工作面及工作面20m以内的各巷道底板上的石油,并覆盖砂子。
 4.7.5 应有一名职务不低于采矿工段(或班)长的安全员在爆破现场监督实施爆破作业。
 4.7.6 每次爆破后,必须有专人检查工作面的情况和工作面的通风,最后由班长或工段长批准,才准许人员进入工作面。
 4.7.7 对有瓦斯和岩石突然喷出危险的矿井,爆破作业应遵守本规程4.4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4.7.8 有轻石油和瓦斯强烈喷出的炮孔,禁止装药爆破,只有少量滴状石油析出的炮孔,仔细清除油滴之后,可以装药爆破。
5 露天爆破
 5.1 一般规定
 5.1.1 露天爆破需设人工掩体时,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其结构必须坚固严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
  通往人工掩体的道路不得有任何障碍物。
 5.1.2 在同一地区同时进行露天和地下开采。或在露天开采场地附近地下有排水或运输巷道时,每次进行露天(或地下)硐室、深孔大爆破的单位都应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通知中应说明爆破时间、地点、方法、规模、危险范围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5.1.3 露天爆破后,须经安全人员认真检查工作面安全情况,确认爆破地点安全,才准恢复作业。
 5.1.4 雷雨季节宜采用非电起爆法。
 5.1.5 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
 5.1.6 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5.1.7 露天高硫矿床爆破应遵守本规程4.5的有关规定。
 5.1.8 为防止人员陷入松软土岩或砂矿床爆后空穴,爆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经安全检查,确认无塌陷危险后,方准恢复作业。
 5.2 裸露药包爆破
 5.2.1 裸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他药包,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5.2.2 一般情况下不宜将炸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5.3 浅眼爆破
 5.3.1 浅眼爆破应形成台阶,并应符合爆破说明书有关钻眼、装药、填塞、起爆顺序等项规定。
 5.3.2 采用导火索起爆或分段电雷管起爆,炮孔间距应保证其中一个炮孔爆破时不致破坏相邻的炮孔。
 5.3.3 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
 5.3.4 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应不少于二人进行爆破作业。
 5.3.5 如无盲炮,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min后才准进入爆破地点检查,若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允许进入爆区检查。
 5.4 深孔爆破
 5.4.1 深孔爆破,应有爆破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5.4.2 深孔周围(半径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应清除干净。孔口岩石不稳固者,应进行维护。
 5.4.3 深孔爆破必须采用电力、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法。
 5.4.4 填塞时,不得将雷管脚线、导爆索或导爆管拉得过紧。
 5.4.5 在特殊条件下(如冰、冻土层或流砂等),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方准边打眼、边装药,且只准采用导爆索起爆。
 5.4.6 禁止用炮棍撞击阻塞在深孔内的起爆药包。
 5.5 硐室爆破
 5.5.1 硐室大爆破必须有经审批的爆破设计、施工组织和安全措施。
 5.5.2 硐室大爆破所用的爆破器材,必须进行复查检验,并进行爆破网路的预爆模拟试验。
 5.5.3 硐室大爆破的平硐、小井和药室掘进完毕后,应进行测量验收。
 5.5.4 平硐横断面的高不得小于1.5m,宽不得小于0.8m,小井的横断面积不得小于1m^2。施工中,必须经常检查巷道、硐室的顶帮围岩情况及支护的稳固程度。
  在小井或平硐口附近,应设有堆放炸药的场地。
 5.5.5 硐室的装药作业应由爆破员或由爆破员带领经过培训合格发给临时作业证的人员进行,装起爆体的作业只准由爆破员进行。
 5.5.6 硐室装药,必须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灯泡与炸药堆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装药人员离开硐室时,应将照明电源切断。
  往硐室中装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只准使用矿用蓄电池灯,安全汽油灯或安全手电筒照明,并且必须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
 5.5.7 爆破工作领导人必须核实硐室装药量,并检查硐室内炸药和起爆药包安放的位置是否正确。
 5.5.8 硐室装药时间超过一昼夜,并且使用硝铵类炸药做起爆药包者,应事先对雷管的金属壳或纸壳采取防潮措施。
 5.5.9 硐室内有水时,应进行排水或对炸药采取防水措施。
 5.5.10 在保证填塞质量的同时,必须保证爆破网路不受损坏。
 5.5.11 硐室爆破小井掘进1~5m范围内,人员撤离的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5.5.12 平硐、小井掘进,必须经常检查通风情况,严防炮烟中毒,小井深度超过7m,平硐长度超过20m,应采用机械通风。
 5.5.13 小井运输可用绳梯或木梯。深度超过5m者,应使用辘轳或装有制动闸的其他提升装置。
 5.5.14 小井装药,禁止向井下投掷炸药包。
 5.5.15 平硐、小井内起爆用的电线、导爆索和导爆管网路,必须用木槽、塑料管、
竹管等严加保护。
 5.5.16 硐室大爆破,必须采用复式起爆网路。
 5.5.17 装药联线时,禁止未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一切人员进入爆破现场。
 5.5.18 爆破后24h内,应多次检查与爆区相邻的井、巷、硐以及碎石堆里的炮烟,严防炮烟中毒。
 5.5.19 小井掘进爆破深度超过3m时,应采用电力起爆法或导爆管起爆法。
 5.5.20 爆破后,至少经过15min方准进入爆区检查。
 5.6 药壶和蛇穴爆破
 5.6.1 深孔扩壶时,禁止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m时,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5.6.2 扩药壶时,孔口的碎石、杂物必须清除干净。
 5.6.3 进行扩壶爆破,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爆破后,应经过15min才允许重新装药;使用硝化甘油类炸药时,应经过50min才允许重新装药。
 5.6.4 两个以上的蛇穴爆破,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6 水下爆破
 6.1 一般规定
 6.1.1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下爆破时,一般应在三天之前由港航监督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通知。
 6.1.2 爆破工作船及其辅助船舶,必须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号)。
 6.1.3 进行水下爆破前,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a. 爆破指挥机构和爆破人员的组织分工;
  b. 爆破工作船技术性能的检查;
  c. 爆破器材的运输和储存;
  d. 危险区的船舶、设备、管线及建筑物的安全防护;
  e. 危险边界上警告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舶和岗哨等的设立;
  f. 爆破区内的安全检查(含崩岩、危房、滑坡及水域中遗留的爆炸物和水中带电情况)。
 6.1.4 水下爆破段(班)长,除应执行本规程1.12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根据爆破区的水位、流速、流态、风浪等情况布置爆破作业。
 6.1.5 水下爆破必须使用抗水的或经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用于深水区的爆破器材,还必须具有足够的抗压性能,或采取有效的抗压措施。
 6.1.6 水下爆破的药包和起爆药包,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加工船上制作。
 6.1.7 起爆药包,只准由爆破员搬运。搬运起爆药包上下船或跨船舷时,应有必要的防滑措施。用船只运送起爆药包时,在航行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6.1.8 现场运输爆破器材和起爆药包,宜用非机动的专船装运。如用机动船装运,必须采取防电、防震及隔热措施。
 6.1.9 爆破作业船上的人员,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不能穿救生衣作业时,必须备有相应数量的救生设备。
  禁止无关人员上爆破作业船。
 6.1.10 水下爆破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6.1.11 用电力起爆时,每个起爆药包内,宜安放不少于两个同厂、同批的并联电雷管。同一组网路内的电雷管,其电阻值差应不超过0.2Ω。
 6.1.12 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含主线、连接线)应采用有足够强度,防水性和柔韧性好的绝缘胶线。在急流乱水区,爆破主线应呈松弛状态扎系在伸缩性小的主绳上。
  不宜用铝(或铁)芯线作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
 6.1.13 盲炮应及时处理;遇有难处理而又危及航行船舶安全的盲炮,应延长警戒时间,继续处理。
 6.2 水下裸露药包爆破
 6.2.1 水下裸露药包(含加重物)应有足够的比重,保证药包能顺利自沉而不致漂浮。药包表面应包裹良好,防止与礁石(或被爆破物)碰撞和摩擦。
 6.2.2 捆扎药包和连接加重物,应在平整的地面或木质的船舱板上进行,要用力均匀,捆扎牢实。
 6.2.3 在施工现场,已加工好的裸露药包,允许临时存放在爆破危险区外的专用船上或陆地上,并派专人看守,但不准存放过夜。
 6.2.4 投药船应用稳定性和质量好的船只,工作舱内和船壳外表不得有尖锐的突出物。
 6.2.5 禁止在投药船的作业舱内存放任何带电物品。
 6.2.6 在急流河段爆破时,投药船必须由定位船或有固定端的绳缆牵引。定位船的位置应设标控制,防止走锚移位。
 6.2.7 投药船离开投放药包的地点后,必须反复检查船底和船舵处是否挂有药包。
 6.2.8 禁止拖曳和撞击已投入水底的裸露药包。
 6.2.9 裸露药包漂浮水面或有其他异常现象,严禁起爆。
 6.3 水下钻孔爆破
 6.3.1 水下钻孔的位置,必须准确测定,并经常校核。
 6.3.2 非抗水的散装炸药用金属或塑料筒加工成水下钻孔药筒时,应在筒口采取隔热措施后,才准用沥青或石蜡封口。
 6.3.3 水下钻孔爆破,必须有可靠的隔绝电源和防止错位等安全措施,并经主管单位批准,才准边钻孔边装药。
 6.3.4 内河水位变化幅度很大(含暴涨、暴落),沿海或海港的风浪超过6级、浪高大于0.8m时,禁止进行水下钻孔装药。
 6.3.5 钻孔装药时要拉稳药包提绳,配合送药杆进行,不准从管口或孔口直接向孔内投掷药包。
  禁止强行冲压被卡塞的钻孔药包。
  从护孔管装药时,每装入一节药包,应提升一次护孔管,待该孔装药完毕,护孔管提离药包顶面后,才准填入堵塞物。
 6.3.6 水下深孔采取分段装药时,各段均应装有起爆药包。各起爆药包的导线必须标记清楚,防止错接。
 6.3.7 提升套管(含护孔管)和移船时,应注意保护起爆导线,在急流乱水区,孔口段的导线应用耐磨物包裹防护。
 6.4 水下硐室和岩塞爆破
 6.4.1 用电力起爆时,起爆体进入药室之前,必须将电动水泵等所有电力设备全部撤至安全地点。
 6.4.2 导硐的填塞宜用砂土、碎石或水泥浆等,不宜用水作为填塞物。
 6.4.3 岩塞厚度小于10m时,药室导硐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每次循环进尺不得超过0.5m,每孔装药量不得大于100~150g每段爆破药量不得超过(1.0~1.5kg);
  导硐的掘进方向朝向水体时,超前孔的深度不得小于炮孔深度的3倍;
  b. 应用电雷管或其他远距离操作的非电起爆方法;
  c. 起爆前所有人员均应撤出隧洞;
  d. 最外层药室导硐的临水面不准超挖。其余部位的超挖欠挖宜控制在10cm以内;
  e. 每次爆破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测量,只有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继续开挖。
 6.4.4 岩塞爆破作业,必须在隧硐工程按设计完成后,并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
 6.4.5 装药工作开始之前,应将距岩塞工作面50m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和导电器材全部撤离。
 6.4.6 装药填塞时的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药室导硐内只准用绝缘手电照明,并应由专人管理;
  b. 距岩塞工作面50m范围内,应用探照灯远距离照明;
  c. 距岩塞工作面50m以外的隧硐内,可用常规方法照明。
 6.4.7 装药时,药室导硐应进行通风。
 6.4.8 岩塞爆破应采用复式电爆网路,只有预裂孔才允许使用单套电爆网路或导爆索网路。
 6.4.9 电爆网路的导线宜采用电缆,端线一般不应有接头,如有接头,必须采取密封防水措施。
  电缆通过填塞段时,应采用可靠的保护措施。
 6.5 破冰爆破(含冰下炸礁)
 6.5.1 破冰爆破的爆破段(班)长,应由有破冰经验的爆破员担任。
 6.5.2 破冰爆破应用耐冻和抗水的爆破器材,如用非抗水的爆破器材,应进行防水处理。
 6.5.3 保护物周围的冰层应用人工破碎。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单位批准和有关部门同意,才可使用小药包爆破。
 6.5.4 用爆破法排除保护物附近的阻塞冰块、冰排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应根据保护物的坚固性和安全距离确定。
  大块流动的冰排(块)需要破碎时,应在将被阻塞的河段或保护物的上游进行爆破。
 6.5.5 由船上跨至冰层上作业的爆破员,应穿好救生衣,携带杆子和木板,并系好安全腰带。
 6.5.6 用裸露药包爆破冰层下的礁石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冰层厚度应大于50cm;
  b. 加工好的裸露药包,可用木制爬犁运输,但不得混装其他物品;
  c. 在开凿的冰孔或爆破形成的冰穴和冰块附近,应设标记。
 6.6 潜水爆破
 6.6.1 海上救捞爆破,允许在作业船上设置符合爆破器材贮存和加工规定的临时专用舱。
 6.6.2 海上运输爆破器材,应使用符合航海等级的机动船,同时包装必须完好,不准分散装卸。
 6.6.3 在确保人员和船舶安全的情况下,并有良好的照明和通讯设备,允许在夜间进行潜水爆破。
  海上风浪大于6级时,禁止爆破。
 6.6.4 潜水爆破的炸药包,应由经过爆破培训的潜水员安放。
 6.6.5 潜水爆破作业前,应对被爆破物(如沉船等)进行检测,如果被爆破物内有易燃易爆物,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才准爆破。
 6.6.6 潜水爆破必须在潜水员离开水面,并将作业船移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
 6.6.7 禁止在潜水爆破作业的同时进行电氧切割、电焊或其他与爆破无关的水下作业。
 6.6.8 同一爆破区的起爆导线,宜并为一束,并用绳索加强,下端固定,严防与潜水装具或管线等挂缠。
 6.6.9 潜水爆破宜用导爆管起爆。如用电力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用抗杂电和防水的金属壳电雷管;
  b. 起爆主线应用双芯屏蔽电缆;
  c. 安放药包时,禁止使用水下照明灯;
  d. 潜水员未离开水面前,不准校核网路电阻和连接起爆主线。
7 其他爆破
 7.1 拆除爆破
 7.1.1 本节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在城镇、室内、重要建筑和设备附近的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爆破。
 7.1.2 拆除爆破前,应对爆破对象进行观察分析,弄清结构特性及材质状况,同时应对爆破区周围环境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7.1.3 拆除爆破必须编制施工设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应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施工设计文件中,除图示爆破对象及有关设计与计算资料外,尚应包括:
  a. 爆破地区平面图(内容包括爆破地点各类设施的位置、危险区等);
  b. 施工技术要求及安全防护措施和组织领导;
  c. 爆破方案(含一次起爆最大装药量);
  d. 建筑物爆后倒塌方向及爆堆的位置。
 7.1.4 进行拆除爆破时,爆破体的临空部位必须有防护覆盖,以防止飞石及减弱爆破噪音。爆破高大建筑物大范围覆盖有困难时,可在拆除建筑物周围采取其他可靠的防护措施。进行水压式爆破时,应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7.1.5 结构材质不明或重要工程的拆除爆破,应进行局部试爆。
 7.1.6 采用定向倾倒法爆破拆除烟囱、水塔之类的细高筒体构筑物,如果风速较大,且其倒向与风向不一致,则应顺预定的倾倒方向张拉钢缆,以提高倾倒方向的准确性或顺延爆破日期。
 7.1.7 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爆破后塌落时的着地震动,如对周围建筑物或设备等有危害,应采取减震措施。
 7.1.8 进行室内设备基础拆除爆破,应在基础四周挖出明沟,沟底应在基础底面以下,沟内不得有积水。
 7.1.9 对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分期爆破解体,应严防因局部拆除而导致整体失稳。
 7.1.10 水压式爆破,应预防水柱外冲的危害,并采取爆破后的排水措施。
 7.1.11 建筑物的拆除爆破,必须在其倒塌稳定后,方可进入现场检查。经过全面检查,确认安全无误后,其他施工人员才能进入现场。
 7.1.12 特殊情况下,允许将爆破后剩余的零星或少量爆破器材,在爆破工作领导人的监督下就地销毁。
 7.2 金属爆破
 7.2.1 金属爆炸加工应在专用爆炸场或爆炸厂房内进行,爆炸加工的规模与型式应由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批准。
 7.2.2 爆炸加工场的安全范围应设置篱笆或铁丝网。爆炸加工场地的建筑应包括作业建筑和辅助建筑两部分。
 7.2.3 爆炸加工厂房必须有防震的基础、防塌墙以及轻型屋顶。地基周围必须有防震沟,其深度应根据最大允许起爆药量确定。
 7.2.4 室内爆炸井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起爆线路应与测试线路分开,并设置安全自锁装置。
 7.2.5 爆炸砂井应尽量设置在较偏僻的地方,若采用反射板时,必须严格控制药量,不得产生反射板飞抛现象。
 7.2.6 爆炸机床操作时,雷管与炸药被送入爆炸腔内才允许起爆。
 7.2.7 火药锤应以黑火药或无烟药做能源。最大装药量由设计确定,不得超药量进行操作。每次爆炸后,待有毒气体排空后才准进入地下室。
 7.2.8 金属爆炸加工应采用电力起爆(高压线爆炸压接除外),起爆电源宜用专用起爆器,接通雷管与起爆操作必须由同一个人进行。
 7.2.9 制作药包应在专用的操作间内进行。辗药与装药操作,应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采用专用工具。炸药中不得混入砂子或金属屑等杂物。
 7.2.10 金属及金属结构的破碎必须在爆炸场及专用爆炸坑内进行,爆炸方案应经主管单位负责人批准。
 7.2.11 采用多个药包同时破碎金属结构物时,不准用导火索起爆。使用电雷管起爆时,起爆线应与金属结构物绝缘。
 7.2.12 每次爆破后,待爆破坑内的有毒气体排完后,方准进入坑内工作。
 7.2.13 用高温气体在金属结构物内钻孔时,必须待孔壁温度降到40℃以下,孔内铁屑清除干净后,方准装药。
 7.2.14 热凝结构破碎,必须用导爆索与导火索起爆。
 7.2.15 炮孔底部温度超过200℃时,禁止向炮孔内装药;温度低于200℃时,可向炮孔内装药,但药包应进行隔热处理,确保药包内温度不得超过80℃。
 7.2.16 爆破前应先做隔热实验。把雷管用石棉严密包裹后放入炮孔内,如果雷管在5min内仍未自爆则为合格,否则应加厚石棉包皮再做实验。
 7.2.17 炮孔底部温度超过80℃时,药包及导爆索或导火索应用石棉全部包起来。导火索的长度不得小于60cm,一次装药时间不得超过4min。
 7.2.18 炮孔底部温度低于80℃时,药包可用其他包装型式,一次装药时间不得超过5min。
 7.2.19 多个药包同时进行爆破,炮孔底部温度低于80℃时,允许同时装药的孔数不得超过5个;温度在80~200℃时,允许同时装药的孔数不得超过2个。
 7.2.20 在热凝结构物内进行爆破时,禁止使用裸露药包。
 7.2.21 填塞炮孔必须使用经良好筛分并晾干的砂土作炮泥。
 7.2.22 在邻近的炉子出铁(钢)渣时,炉内不准进行爆破。
 7.3 地震勘探爆破
 7.3.1 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他电磁波干扰源附近,一般情况下不准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进行爆破时,应经主管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7.3.2 爆破作业站应设在上风方向的安全区内,并与炮孔(井、坑)口有良好的通视。
 7.3.3 在爆破作业站周围20m范围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站内不得堆放与爆破作业无关的物品。
 7.3.4 炮点与爆破作业站之间应尽量避开输电线路。若有输电线路通过,必须采取防止早爆及起爆时爆破网路导线由炮孔(井、坑)内冲出与输电线路短接的安全措施。
 7.3.5 装药前,应检查爆破网路导线、记时线和电话通讯线是否破损,确认绝缘良好时才允许将网路导线两端短路。爆破网路导线与计时线应用明显标记加以区别。
 7.3.6 同一爆破作业站,只准使用一套网路导线作业,在同一炮点上同时只准存在一个起爆药包(组合爆破除外)。
 7.3.7 由爆破中心作业站遥控起爆时,仪器操作员必须得到爆破员通知并确认无误后,方准起爆。爆破结束后,爆破员应立即取下起爆器上的钥匙,亲自保管,不得交给任何人,并拆除爆破网路导线。
 7.3.8 起爆后,须经5min方准人员进入炮点检查安全情况。在无机械通风的溶洞、涵洞、小坑道或小井内爆破,必须待炮烟排除后,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区。
 7.3.9 在水坑或其他浅水区爆破,装药点必须距水面1.5m以上。
 7.3.10 使用导爆索作爆破震源时,用于挖沟和敷设导爆索的机械未离开沟线,不得倒车和回转。
 7.3.11 炮孔(井、坑)发生药包堵塞卡结现象和拒爆,均应按盲炮处理,不准用钻杆捅井,不准将药包埋在炮孔(井、坑)里。
 7.3.12 已加工好的下井(坑)药包不得在野外过夜;特殊情况下需在野外过夜时,必须派专人看管。
 7.3.13 在水域进行勘探爆破,应遵守水下爆破的有关规定。
 7.3.14 地震勘探作业船上的爆破作业人员,应事先进行爆破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船上应有个人救生设备。
 7.3.15 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无可靠通讯联系时,禁止爆破。
 7.3.16 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并应遵守安全距离的有关规定。
 7.3.17 水中不同深度处的爆破药包,应在其对应的水面上设置明显的浮标标示。
 7.3.18 下放药包时,药包下应系重物,以防止药包上浮。爆破网路导线应由专人看管,并悬挂在高处,禁止用爆破网路导线将浮标系在药包上。
 7.3.19 爆破作业船不得在水中及水底拖曳药包。药包安放到所需深度的指定位置后,爆破作业船方准离开作业地点。爆破作业般撤至安全地点后,应再次检查船体外表及周围水域是否挂带有药包,确认无误,方可进行导通检测,然后发出起爆信号,
进行爆破。
 7.3.20 从装药开始至爆破警报解除的时间里,所有来往船只必须按爆破员所发信号指定的航向航行,不得进入爆破危险区域或靠近爆破作业船。船舶航行的上、下游应设置警戒船进行警戒,防止无关船只误入危险区。
 7.3.21 采用气体爆炸或电火花作震源,应按专门的安全设计进行。
 7.4 油、气井爆破
 7.4.1 保管炸药、射孔弹和取芯器火药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单独的库房内存放过油管内的传爆射孔弹,不得与其他射孔弹、导爆索等混合放置;
  b. 及时销毁交库的拒爆雷管、炸药和火药。
 7.4.2 取芯器装药时,应将弹筒向上用钳子夹牢,并设有保护装置。放置衬垫时禁止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与烟火、电源接近。
  已装药的取芯器弹筒应向上放置,不得将其对着工作人员。
 7.4.3 爆炸筒装药前必须试压,合格后才允许装填。装填炸药应指派专人在离钻机、居民点和建筑物不小于50m的低沟处进行,其他人员不得在场。装药时,必须把爆炸筒的丝扣部分揩擦干净,然后上紧筒帽。禁止把破壳射孔弹药柱捣碎装入爆炸筒。
  往爆炸筒内装雷管时,禁止用力拉动脚线或冲击摩擦。
 7.4.4 装配有枪身和无枪身的射孔枪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装有枪身的射孔枪时要用送弹器将射孔弹依次送入,导爆索应拉直,但不得用力过猛。上枪尾时必须用手托好定位;
  b. 装无枪身内、外传爆射孔弹中的雷管时,必须捆系牢固,不得脱落、摩擦。
 7.4.5 在井场装炮时必须离开井口和电源、枪身两侧禁止站人。
 7.4.6 爆炸筒、射孔枪(弹)、取芯器搬到井口前,必须切断一切电源。绞车、仪器车必须接好地线,待爆炸筒、射孔枪(弹)、取芯器下进井内50m后,方可检查通断情
况。
  井口接炮前,必须使电缆放电,确保无电后,方准将缆芯与炮接通。
 7.4.7 禁止用已装药的爆炸筒、射孔枪(弹)、取芯器进行通井。爆炸筒的上升和下放速度不得超过3000m/h,有枪身的射孔枪不得超过7000m/h,无枪身的射孔枪不得超过4000m/h,过油管射孔枪不得超过2000m/h,取芯器的上升速度不得超过3000m/h,下放速度不得超过5000m/h。
 7.4.8 拒爆爆炸筒、射孔弹、取芯器提出井口前,应切断电源,提出井口后,应断开火线,搬到安全地方。
  应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地点用爆炸法销毁拒爆的爆炸筒,用燃烧法销毁取芯器内的火药。返工射孔枪(弹)必须仔细拆掉,分别存放、交库统一销毁。
 7.4.9 在硫化氢、一氧化碳含量大于1g/m^3的油、气井中进行爆炸、射孔和取芯时,井口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毒面具。
 7.4.10 油、气井爆炸灭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编写设计施工方案,呈报上级机关批准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b. 由企业管生产的领导或主管工程师亲自指挥;
  c. 地面装药处应设在井口火源的上风方向,其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0m,并设安全警戒;
  d. 盛装炸药和雷管的木箱内外,用耐火材料包裹并用石棉绳紧密缠绕。石棉绳应浸水(用于气井燃烧)或浸泡沫灭火剂(用于油井燃烧);
  e. 起爆前全部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地点;
  f. 全部高压灭火水龙头必须配足水源,并聚集在药箱和火苗与喷气界面处。爆破前全部高压水龙头必须固定在设计的位置。
 7.4.11 用导爆索爆炸松扣解卡时,大钳周围严禁站人。装配好的高温导爆索和高温雷管束的直径不得超过导向套(扶正器)的直径。在含硫化氢的井内或井温高于130℃、液压高于500个大气压的井内,不得使用塑料皮导爆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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