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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流程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86)(中)
2006-05-18 16:50:41
(已经被浏览3996次)
8 安全距离
 8.1 一般规定
 8.1.1 各种爆破、爆破器材销毁以及爆破器材仓库意外爆炸时,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8.2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
 8.2.1 一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爆破地震安全性应满足安全震动速度的要求,主要类型的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震动速度规定如下:
  a. 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1.0cm/s;
  b. 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c. 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d. 水工隧洞10cm/s;
  e. 交通隧洞15cm/s;
  f. 矿山巷道: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20cm/
s;围岩稳定无支护30cm/s。
 8.2.2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可按式(1)计算:
R=(K/V)^(1/α)Q^m ........(1)
式中: 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炸药量,kg;齐发爆破取总炸药量;微差爆破或秒差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
V--地震安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1/2;
K、α--与爆破点地形、地质等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可按表2选取,或由试验确定。
表2 爆区不同岩性的K、α值
岩  性
K
α
坚硬岩石
50~150
1.3~1.5
中硬岩石
150~250
1.5~1.8
软 岩 石
250~350
1.8~2.0
8.2.3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8.3 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
 8.3.1 露天裸露爆破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得大于20kg,并应按式(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在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
Rk=25Q^(1/3) ...........(2)
式中:Rk--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人员的最小安全距离,m;
Q--一次爆破的炸药量,kg;秒延期爆破时,Q按各延期段中最大药量计算;
毫秒延期爆破时,Q按一次爆破的总炸药量计算。
 8.3.2 药包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和其他被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核定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距离。当需要考虑对空气冲击波的防护时,其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8.3.3 地下爆破时,对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地下大爆破的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应邀请专家研究确定,并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8.3.4 水下爆破当覆盖水厚度小于3倍药包半径时,对水面以上人员或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的计算原则与地面爆破时相同。
 8.3.5 在水深不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水中冲击波的最小安全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对人员按表3确定;
表3 对人员的水中冲击波安全距离
装药及人员状况
炸药量kg
 
≤50kg
>50kg ≤200kg
>200 ≤1000kg
水中裸露装药
游泳
900m
1400m
1200m




m
潜水
1200m
1800m
2600m
钻孔或药室装药
游泳
500m
700m
110m
潜水
600m
900m
140m

  b. 对船舶:
  非施工船舶:位于爆破点上游时1000m,位于爆破点下游或静水区时1500m;
  施工船舶:按表4确定。
表4 对施工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距离  
装药及船舶状况
炸药量kg
 
≤50kg
>50kg ≤200kg
>200 ≤1000kg
水中裸露装药
木船
200m
300m
500m




m
铁船
100m
150m
250m
钻孔或药室装药
木船
100m
150m
250m
铁船
70m
100m
150m
c. 一次爆破炸药量大于1000kg,对人员和施工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距离,可按式(3)计算:
R=K0?Q^(1/3) .........(3)
式中: R--水中冲击波的最小安全距离,m;
Q--一次起爆的炸药量,kg;
K0--系数,按表5选取。
表5 K0值
装 药 条 件
保护人员
保护施工船舶
游泳
潜水
木船
铁船
水中裸露装药
250
320
50
25
水下钻孔或药室装药
130
160
25
15
 8.3.6 在水深大于30m的水域内
进行水下爆破,水中冲击波安全距离,通过实测和试验研究确定。
 8.3.7 在重要水工、港口设施附近或其他复杂环境中进行水下爆破,应进行测试和邀请专家研究确定安全距离。
 8.4 个别分散物安全距离
 8.4.1 爆破(抛郑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6的规定;对设备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表6 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m
爆破类型和方法
个别飞石的最小安全距离
一 露天土岩爆破①
1.破碎大块岩矿
裸露药包爆破法②
400
浅眼爆破法
300
2.浅眼爆破
200(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300)
3.浅眼药壶爆破
300
4.蛇穴爆破
300
5.深孔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
6.深孔药壶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7.浅眼眼底扩壶
50
8.深孔孔底扩壶
50
9.硐室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二 爆破树墩
200
三 森林救火时,堆筑土壤防护带
50
四 爆破拆除沼泽地的路堤
100
五 河底疏浚爆破③
1.水面无冰时,用裸露药包或浅眼、深孔爆破
水深小于1.5m
与地面爆破相同
水深大于6m
不考虑飞石对地面或水面以上人员的影响
水深1.5~6m
由设计确定
2.水面覆冰
200
3.水底硐室爆破
由设计确定
六 破冰工程
1.爆破薄冰凌
50
2.爆破覆冰
100
3.爆破阻塞的流冰
200
4.爆破厚度大于2m的冰层或爆破阻塞流冰一次用药量超过300kg
300
七 爆破金属物
1.在露天爆破场
1500
2.在装甲爆破坑中
150
3.在厂区内的空场上
由设计确定
4.爆破热凝结构
按设计,但不小于30
5.爆炸成型与加工
由设计确定
八 拆除基础、炸倒房屋和构筑物;在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控制爆破
由设计确定
九 地震勘探爆破
1.浅井或地表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100
2.在深孔中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
十 用爆破器扩大钻井④
按设计,但不小于50
注:① 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距离应增大50%。
② 同时起爆或毫秒延期起爆的裸露爆破装药量(包括同时使用的导爆索装药量),不应超过20kg。
③ 为防止船舶、木筏驶进危险区,应在上、下游最小安全距离以外设封锁线和信号。
④ 当爆破器置于钻井内深度大于50m时,最小安全距离可缩小至20m。
 8.5 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和库间殉爆安全距离
 8.5.1 设置爆破器材仓库或露天堆放爆破器材时,仓库或药堆至外部各种被保护对象的距离,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a. 外部距离的起算点是库房的外墙根、药堆的边缘以及隧道式硐库的硐口;
  b. 确定外部距离时,可不考虑炸药的性质;
  c. 爆破器材贮存区内有一个以上仓库或药堆时,应按每个仓库或药堆分别核定外部距离;
  d. 确定仓库或药堆至企业的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距离应遵守:地面库房或药堆不小于表7的规定;隧道式硐库不小于表8的规定;
  按表8确定距离时,应根据表中数据作图(@@见图!YLJF3T1@@),且应使被保护的住宅区或村庄位
于图示的包络线(图中虚线)之外。
  e. 仓库或药堆至其他保护对象的距离,应先按表9确定各该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并以规定的系数分别乘以表7或表8规定的距离来确定。
注:图中O点为装药中心,是90~180°范围作图的圆心;O′点为硐口中心,是0°~90°范围作图的圆心。
表7 地面爆破器材库或药堆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外部距离
存药量,t
≤200
≥150
<150
≥100
<100
≥50
<50
≥30
<30
≥20
<20
≥10
<10
≥5
<5
最小外部距离m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注:表中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当遇到下列几种特定地形时,其数值可适当增减:
  ① 当危险建筑物紧靠20~30m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10°~25°时,危险建筑物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减小10~30%。
② 当危险建筑物紧靠30~80m高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25°~35°时,危险建筑物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减小30~50%。
③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80m,坡度25°~30°,沟宽100m左右,沟内两山坡脚下直对布置的两建筑物之间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50%。
④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80m,坡度25°~35°,沟宽40~100m,沟的纵坡4~10%,沿沟纵深和沟的出口方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适当增加10~40%。
表8 隧道式硐库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外部距离
与硐口轴线交角α
存药量t
≤10
≥50
50
30
<30
≥20
<20
≥10
<10
≥5
<5
0°<α≤50°
150
1250
1100
1000
850
750


m
50°<α≤70°
800
650
550
500
450
350
70°<α≤90°
450
400
350
300
250
250
90°<α≤180°
300
250
200
150
120
100
表9 各种被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  
被 保 护 对 象
防护等级系数
地面库
隧道式硐库
 
0°~90°
90°~180°
村庄边缘、企业住宅区边缘、其他单位的围墙、 区域变电站的围墙
1.0
1.0
1.0
总人数不大于50人的零散住户边缘
0.6
0.6
0.7
地县级以下公路、通航汽轮的河流航道、铁路支 线
0.6
0.6
0.7
国家铁路线、省级及以上公路
0.8
0.8
0.9
高压输电线路:500kV
1.5
2.0
1.5
300kV
1.2
1.8
1.2
220kV
1.0
1.5
1.0
110kV
0.7
1.0
0.7
35kV
0.4
0.6
0.4(注)
油库
0.6
1.2
0.6
人口不大于10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有重要意义 的建筑物、铁路车站
2.0
2.5
2.0(注)
人口大于10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
3.0
3.0
3.0(注)
注:硐轴线±90°~±180°范围内,如有高耸建(构)筑物、输电线铁塔时,应通
过地震安全性评价,专门确定防护等级系数。
 8.5.2 确定仓库间的殉爆安全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a. A??1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小于表10的规定;
  b. A??2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小于表11的规定;
  c. A??3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小于表12的规定;
  d. 隧道式硐库的硐口外沿硐轴线左右75°范围内,不宜设其他爆破材料仓库或药
堆。
表10 A??1级仓库之间的最小距离
仓库类型
存药量t
>30
≤50
>20
≤30
>10
≤20
>5
≤10
>2
≤5
>1
≤2
≤1
无土堤地面库、药堆
110
90
80
65
50
40
30
有土堤地面库
80
70
60
50
40
35
25
(距离)m
注:本表适用于黑索金、铵梯黑炸药、黑梯药柱和胶质炸药。
表11 A??2级仓库之间的最小距离
仓库类型
存药量t
>100
≤150
>50
≤100
>30
≤50
>20
≤30
>10
≤20
>5
≤10
≤5
无土堤地面库、药堆
60
50
45
35
30
25
20
有土堤地面库
40
35
30
25
20
20
20
(距离)m
注:本表适用于梯恩梯、雷管、导爆索。其中雷管和导爆索按其装药量计算存量。
表12 A??3级仓库之间的最小距离
仓库类型
存药量t
>150
≤200
>100
≤150
>50
≤100
>30
≤50
>20
≤30
>20
无土堤地面库、药堆
50
45
38
32
26
20
有土堤地面库
35
30
27
24
20
20
(距离)m
注:本表适用于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
9 爆破器材库与爆破器材的管理
 9.1 一般规定
 9.1.1 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等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县(市)公安局许可。
 9.1.2 爆破器材必须贮存在爆破器材库里。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准在库外存放。
 9.1.3 爆破器材库的爆破器材贮存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地面库单一库房的最大允许容量不得超过表13的规定;表13 地面库单一库房的最大允许容量t 
序号
爆破器材名称
单一库房最大允许容量
1
硝化甘油炸药
20
2
黑索金
50
3
太安
50
4
梯恩梯
150
5
黑梯药柱
50
6
硝铵类炸药
200
7
射孔弹
100
8
爆炸筒、起爆药柱
60
9
导爆索
15
10
黑火药、无烟火药
5
11
导火索、点火索、点火筒
40
12
雷管、继爆管、高压油井雷管、导爆管起爆系统
6
13
硝酸铵、硝酸钠
400

b. 地面总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一年生产用量。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三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c. 硐室式库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100t;
  d. 井下只准建分库,其库容量不得超过:炸药三昼夜生产用量;起爆器材10昼夜生产用量。
 9.1.4 库房建立后,任何单位不得在爆破器材库的危险区域内修建任何筑物和构筑物。
 9.1.5 各类爆破器材的贮存必须遵守表14的规定。
表14 爆破器材的允许共存范围
爆破器材名称
黑索金
梯恩梯
硝铵类炸药
胶质炸药
水胶炸药
浆状炸药
乳化炸药
苦味酸
黑火药
二硝基重氮酚
导爆索
电雷管
火雷管
导火索
非电导爆系统
黑索金
梯恩梯
硝铵类炸药
胶质炸药
水胶炸药
浆状炸药
乳化炸药
苦味酸
黑火药
二硝基重 氮酚
导爆索
电雷管
火雷管
导火索
非电导爆 系统

 注:① “+”号表示爆破器材名称类内横行的某种爆破器材与竖列的某种爆破器材二者间可同库存放;“-”号则表示不可同库存放。
② 当库房内存放两种以上爆破器材时,其中任何两种爆破器材均应能满足同库存放的要求。
③ 硝铵类炸药包括硝铵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铵梯黑炸药。
 9.2 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
 9.2.1 库区布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库区不得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地下水活动危害的地方,应尽量利用山丘等天
然屏障;
  b. 库房多时,相邻库房不得长边相对布置。雷管库应布置在库区的一端;
  c. 在库区周围应设密实(或双层铁刺网)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墙脚的距离不得小于25m,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m;
  d. 库区值班室应布置在围墙外侧距围墙不小于50m的地方,岗楼布置在围墙周围;
  e. 空箱棚(室)应布置在围墙外侧距围墙25m以外;
  f. 库区办公室、生活设施等服务性建筑物应布置在安全的地方。
 9.2.2 永久性地面爆破器材库的房屋结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应为平房,房屋宜为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墙体应坚固、严密和隔热,并注意合理的方位;
  b. 爆破器材库房的门应为两层,向外开,外层门应为铁皮包覆的耐火门,里层门应为栅栏门;贮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炸药的房屋,应为金属丝网门;
  门到库房内任一点的距离不得超过15m,门的宽度不得小于1.4m,高度不得小于2.1m;门的外面宜设门斗,其面积不得小于6m2;
  c. 库房应具有足够的采光通风窗;库房采光比应为二十五分之一至三十分之一;窗门应为三层,外层为包覆铁皮的板窗门,里层为玻璃窗门,中层为铁栅栏;采光窗台距地板高度不小于1.8m;地板下应设金属网通风窗;
  d. 库房内净高不得低于3m,炎热地区不得低于3.5m;
  e. 库房地面应平整、坚实,无裂缝,防潮,防腐蚀,不得有铁器之类的东西表露;雷管库房的地板应铺软垫;
  f. 库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房顶应有隔热层;采用木屋顶,必须经防火处理;
  贮存烟火药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库房,必须采用轻型屋盖。
 9.2.3 永久性地面库区的消防设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应根据库容量的多少,在库区修建高位消防水池;库容量小于100t者,贮水池容量为50m3;库容量100至500t者,贮水池容量为100m^3;库容量超过500t者,设消防水管;
  b. 消防水池距库房的距离不大于100m;消防管路距库房不大于50m;
  c. 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库区周围应修筑防火沟渠,沟渠边缘距库区围墙不小于10m,沟宽1--3m,深1m。
 9.2.4 永久性地面库区交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铁路运输的机车头距库房的距离不小于50m;
  b. 机车行驶的时速不超过10km;
  c. 蒸汽机车应设有挡火星装置、完好的燃烧室和火箱;驶入库区时,司机应关闭燃烧室和火箱,并停止放气;禁止在库区进行任何明火作业;
  d. 汽车运输的时速不超过10km;库房装卸地点的道路,冬季应有防滑措施;
  e. 库区主要运输道路的纵坡坡度不宜大于6%;手推车运输道路的纵坡坡度不宜大于2%。
 9.2.5 永久性地面库房设置防护土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土堤堤基至库房墙壁的距离为1--3m,有套间的一侧可达5m或按运输要求确定;
  b. 土堤与库房之间应设有砖石砌成的排水沟;
  c. 允许用块石或混凝土砌筑不高于1.0m的堤基,堤基上部必须用泥土、砂质粘土等可塑性和不燃材料修建;禁止用石块、碎石和可燃材料修建;
  d. 土堤高出库房屋檐1m,顶部宽度1m,底部宽度根据土堤所用材料的稳定坡面角确定。
 9.2.6 必须在库区外设爆破器材检验与销毁场。
 9.2.7 永久性硐室(或隧道)式库房应建在稳定的岩层或坚固的黄土层里,采用平硐与地表联通。平硐长度超过15m时,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
  库房出口不应直接朝向居民区、厂房和重要的建(构)筑物。
 9.2.8 永久性硐库库房的高度必须大于联通巷道的高度。联通巷道底板的坡度为由里往外下斜千分之五,并应有带盖的排水沟。
 9.2.9 永久性硐室式库的平硐口应安设朝外开的双层门,外层为铁皮包覆的板门,里层为栅栏门。
 9.2.10 永久性硐室式库必须有通风巷道或采用钻孔、探井通风,其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围墙。
 9.2.11 永久性硐库库房巷道的支护为木结构时,应涂防火漆。
 9.2.12 距永久性硐库硐口25m和爆破漏斗的上、下破裂线范围内,应设围墙或铁刺网。
 9.2.13 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井下爆破器材库不得设在含水层和岩体破碎带内;
  b. 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距离:硐室式库房不小于100m;壁槽式库房不小于60m;
  c. 库房距经常行人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房不小于25m;壁槽式库房不小于20m;
  d. 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房不小于30m;壁槽式库房不小于15m;
  e. 库房的联通巷道必须拐三个直角弯,联通巷道在拐弯处要延长2m,断面不小于4m2;
  f. 井下爆破器材库应有两个出口;
  g. 井下爆破器材库除设有专门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有联通硐室式壁槽的巷道和若干个辅助硐室;
  h. 贮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
  i. 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壁槽等相互之间,应留有足够的殉爆安全距离。
 9.2.14 井下爆破器材库必须有单独的通风风流,回风风流应直接进入矿井的回风巷道内,并保证每小时有4倍于爆破器材库总容积的风量。
 9.2.15 井下爆破器材库和距库房15m以内的联通巷道都必须用不燃材料支护。库内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和高压水管,出入口处必须设置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9.2.16 有矿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井下爆破器材库的附近,必须设置岩粉棚,并定期更换岩粉。
 9.2.17 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单个硐室贮存的炸药不得超过2t;单个壁槽贮存的炸药不得超过400kg。
 9.2.18 在多中段开采的矿井里,爆破器材库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2.5km或井下不设爆破器材库时,允许在各中段设置发放站。
 9.2.19 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发放站应设有专用通风巷道;
  b. 发放站距经常行人的巷道应不小于25m,至少拐一个直角弯与行人巷道相联;
  c. 发放站存放的炸药不得超过500kg;雷管不得超过一箱;
  d. 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并用砖或混凝土隔墙隔开,隔墙厚度不小于25cm。
 9.2.20 井下爆破器材库区禁止设爆破器材检验与销毁场。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与销毁应在地面指定的地点进行。
 9.2.21 禁止在井下爆破器材库房对应的地表修筑建筑物和距库房30m范围内掘进巷道。
 9.2.22 临时性地面库应设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和危石威胁的地方。
  允许利用结构坚固但不住人的各种房屋、土窑和车棚等作为临时性爆破器材库。
 9.2.23 临时性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为:炸药10t;雷管2万发;导火线1万米。
 9.2.24 临时性库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库房宜为平房;
  b. 库房地面必须平整无缝;
  c. 墙、地板、屋顶和门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窗户必须有一层外包铁皮的板窗门;
  d. 宜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低于2m;
  e. 库内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f. 库内必须设置独立的发放间,面积不小于9m^2;
  g. 应设独立的雷管房。
 9.2.25 在不超过六个月的野外流动性爆破作业中,用安装有特制车厢的汽车或马车存放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存放爆破器材的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同一车上,装有炸药与雷管时,雷管不得超过2000发和相应的导火索与导爆索;
  b. 特制车厢必须是外包铝板或铁皮的木车厢,车厢前壁和侧壁应开有30cm×30cm的铁栅通风孔,后部应开设有外包铝板或铁皮的木门,门应上锁,整个车厢外表应涂防火剂,并设有危险标记;
  c. 车厢内的右前角设置一个能固定的专门存放雷管的木箱,木箱里面必须衬软垫,箱应上锁;
  d. 禁止将特制车厢做成挂车形式;
  e. 车辆停放位置应确保作业点、有人建筑物、重要构筑物和主要设备的安全;
  f. 白天、夜晚均应有人警卫;
  g. 允许在离危险车辆50m以外的地方加工起爆管和检测电雷管电阻。
 9.2.26 用船只保管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只应停泊在航线以外的安全地点,距码头、建筑物、其他船只和爆破作业地点不得少于250m;
  b. 船上应设有单独的炸药舱和雷管舱,各舱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并与舱和热源隔离;
  c. 爆破器材的存放量不得超过2t;
  d. 存放爆破器材的框架应设凸缘,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固定;
  e. 船上应悬挂危险标志,夜间挂红灯;
  f. 船上应有警卫人员;
  g.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舱只准用移动式蓄电池提灯或安全手电筒照明;
  h. 船上严禁烟火,并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i. 船靠岸时,50m内的岸上的不准无关人员进入;
  j. 海上不得使用非机动船存放爆破器材。
 9.3 爆破器材库的照明、通讯和防雷装置
 9.3.1 各类地面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的供电危险等级按Ⅰ类供电场所设计;辅助建筑物按一船供电场所设计;
  b. 从库区变电站到各库房的外部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或挂设,外部电气线路禁止通过危险库房的上空;
  c. 库房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可自然采光或在库房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采光;
  d. 电源开关和保险器应设在库房外面,并装在配电箱中;
  e. 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只准使用安全手电筒、汽油安全灯,禁止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9.3.2 硐室式和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只准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器材,电线应用铠装电缆;
  b. 井下库区的电压宜为36V;
  c. 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壁槽内不得安装灯具;
  d. 电源开关和保险器应安设在外包铁皮的专用开关箱里,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源开关箱应设在辅助硐室里;硐室式爆破器材库的开关箱应设在硐口外;
  e. 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库区只准使用防爆型移动电灯和安全手电筒,其他井下库区应使用蓄电池灯、安全手电筒或汽油安全灯作为移动式照明。
 9.3.3 凡有雷击的地区,地面爆破器材库(含车、船库)及覆盖岩层厚度小于10m的硐室式爆破器材库,均应设防雷装置。
 9.3.4 爆破器材库区各类建筑物(含车、船)的防雷等级和防雷装置应参照执行《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
 9.3.5 库区通讯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库区一般不设电话总机室,只设与本单位的保卫和消防部门的直通电话;
  b. 库区值班室与各岗楼之间应有光、音响或电话(库区范围大时)联系。
 9.4 爆破器材的管理
 9.4.1 每个库房的贮量不得超过其设计容量。
 9.4.2 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和继爆管的箱(袋)必须放在货架上;装其他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地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m;
  b. 在架上堆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时,禁止叠放;
  c. 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袋)的宽度;
  d. 贷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20cm;
  e. 堆放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铵类炸药等的货架(堆)高度不超过1.6m。
 9.4.3 库区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9.4.4 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9.4.5 库区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9.4.6 库区必须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9.4.7 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9.4.8 总库内不准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整箱(袋)发放。
 9.4.9 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查;
  b.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账物相符;
  c. 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d. 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9.4.10 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严禁在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硐室或壁槽里发放。
 9.4.11 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9.4.12 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9.4.13 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b. 作业地点只准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大爆破时,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炸药;雷管或起爆体不得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c. 拆除爆破和地震勘探及油气井爆破时,禁止将爆破器材散堆在地上,雷管应放在外包铁皮的木箱里,箱应加锁。
 9.4.14 在特殊情况下,经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爆破器材可临时堆放在露天场地,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堆放场应选择在安全地方;
  b. 爆破器材要严加看管,昼夜有人巡逻警卫;
  c. 堆放爆破器材的场地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d. 炸药堆与雷管的距离不小于25m,严禁混放;
  e. 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
  f. 在爆破器材堆上,应覆盖帆布或搭简易的帐棚;
  g. 距堆放场周边100m范围内严禁烟火。
 9.4.15 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0 爆破器材的运输
 10.1 一般规定
 10.1.1 在企业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0.1.2 爆破器材到达火车站或码头时,单位领导人应指派专人前往领取。
  领取爆破器材时,应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和数量、质量不符合,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根据运输部门的规章,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10.1.3 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10.1.4 装卸爆破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应有专人在场监督;
  b. 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c. 禁止爆破器材与其他货物混装;
  d.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e. 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f. 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
  g. 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h. 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
  i. 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j. 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k. 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10.1.5 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有明显的信号: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告标志;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10.1.6 爆破器材从生产厂或总库向分库运送时,包装箱(袋)及铅封必须完整无损。
 10.1.7 同车(船)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时,应遵守表14的规定。
 10.1.8 在特殊情况下,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起爆器材与炸药可以同车、船装运,但其数量不得超过:炸药1000kg,雷管1000个,导爆索2000m,导火索2000m。
  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保险箱里,箱子内壁应衬有软垫,箱子应紧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炸药箱(袋)不得放在雷管箱上。
 10.1.9 雷管箱(盒)内的空隙部分,应用泡沫塑料之类的柔软材料塞满。
 10.1.10 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10.1.11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船),在行驶途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有押运人员;
  b. 按指定路(航)线行驶;
  c. 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d. 车(船)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
  e. 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f. 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15℃时运输难冻硝化甘油炸药,必须采取保温防冻措施;
  g. 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和船舱的底部应铺软垫。
 10.2 铁路和水路运输
 10.2.1 铁路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严禁溜放;
  b.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的停车线路应与其他线路隔开;通往该线路的转撤器应锁住;车辆必须楔牢;其前后50m处设危险标志;
  c.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炸药车厢与雷管车厢之间应用未装爆破器材的车厢隔开;
  d. 车辆运行的时速,矿区不超过30kg/h,厂内不超过15km/h。
 10.2.2 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遇浓雾或大风浪时必须停航;
  b. 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250m;
  c. 船头和船尾设危险标志,夜间和雾天设红色安全灯;
  d. 船上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e. 禁止用筏类运输爆破器材。
 10.2.3 运输爆破器材的机动船应符合下列条件:
  a. 装爆破器材的船舱不得有电源;
  b. 底板和舱壁应无缝隙,舱口必须关严;
  c. 与机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d. 对蒸汽管进行可靠的隔热。
 10.3 道路运输
 10.3.1 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出车前车库主任(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辆,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用于运输爆破器材”;
  b.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c. 汽车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km/h;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
  d. 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汽车的距离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e.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f. 寒冷地区的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10.3.2 用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使用经过训练的牧口;
  b. 车辆要安装制动闸,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车辆要有防震装置;
  c. 爆破器材装载量不超过正常载重的一半;
  d. 在平坦道路上运输时,两辆畜力车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100m;
  e. 车上的爆破器材要捆牢。
 10.4 往爆破地点运输爆破器材
 10.4.1 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b. 用罐笼运输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时,其升降速度不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其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c. 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输爆破器材;
  d. 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乘坐;
  e. 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超过车厢边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超过两层,其层间须铺软垫;
  f. 禁止爆破器材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10.4.2 用电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
  b. 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运输雷管和炸药,车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2m/s;
  c. 用未装爆破器材的车厢把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或装雷管的车厢与装其他爆破器材的车厢隔开;
  d. 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e. 用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必须断电。
 10.4.3 在斜坡道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b. 禁止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c. 车头和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d. 应在巷道中间行驶,会车让车,应靠边停车。
 10.4.4 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b. 炸药与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内;
  c. 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d. 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e.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准超过:
  同时运搬炸药和起爆器材10kg;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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